歸納法是採用「由部分累積到整全」的研究途徑,而演繹法則是「由已知部分透過邏輯推知未知部分」的研究途徑。其兩者進一步討如下:
一、歸納法:
當代主導政治學的重要學者而言,採用經驗主義的科學觀點仍為主流,即注重從經驗世界的政治現象中,歸納與比較政治事實,從而獲得足以解釋政治的知識。但這並不表示實證主義仍是一枝獨秀,固為科學的知識之意義已有所改變,不再是狹義的實證論所主張的客觀觀察方法。
所謂「實證主義」是指:知識的基礎建立在感官經驗的基礎之上,換言之,任何知識的主張至少在原則上必需是在經驗上可以被驗證的(empirically testable),所以其主張可轉述為一種可經由感官經驗去判斷的陳述。
這種「經由假設檢證的邏輯基礎,視為普通的常識」稱之為歸納法,亦指從特定的一組具體證據而發展成為通則的過程,檢證假設的辦法,是看它是否與觀察相符。科學家用歸納建構定律,都是以具體的觀察為基礎,但這蘊藏的一個問題:如何證明歸納法本身有效?要證明其有效,不能靠演繹法,因為其通則並非依據邏輯推演而來,因為否認通則為真而卻承認演繹法為真,是相互矛盾的;歸納法亦不能以歸納法來證明,亦即不能根據經驗證據證明,因為現在所討論,就是能否有經驗證據證實一般通。所以科學哲學認為,觀察是檢證通則的不二法門。因此,歸納法處理既是假設檢證的哲學基礎,若要解釋和預測經驗現象,除了要採取歸納躍進法(inductive leaps),從具體的觀察進而建立普通通則或統計通則之外,別無他途。
二.演繹法
在談演繹法之前,要先了解其內在思維原理,這思維原理有四:同一律、排他律、矛盾律、充分律,前三者是亞里斯多德(Aristoteles)的二元邏輯,傳統上稱之為「思想三律」,用數學公式表示如下:
A=A(同一律)
A不等於非A(矛盾律)
A=B,B不等於C,所以A不等於C(排他律)
若P則q,P稱之為q的充分條件(sufficient condition),q稱之為P的必要條件(necessary condition),此一命題和「若非q則非P」同因果關係。
一個演繹法使用的過程是一個推論(inference)的過程,所推論不同於推理(reasoning),推理是指從某些意識內容推導到另外意識內容的心理活動,它往往是縮簡的、跳躍的,有時甚至本末倒置,夾雜著與主題不相干的因素。推論則是對於某一推理情境的重建,它排除不相干因素,補充理論應包含的部分,使原來的推理顯得結構清楚,論據完整。所以可知,形式邏輯基本只研究推論的正確與否,只有在涉及推論的場合才有合不合邏輯的問題。
一個推論是指由論據(前提:premise)到結論(conclusion)的推導過程,所謂合不合邏輯,指的是推導過程是否符合某種轉換方法,如果符合,我們稱之合於邏輯。而當我們把此用言語推論表達出來,所得的結果稱為論證(一個語言表式)。一個論證若是對的,那麼我們說這個論證所稱的推論是合乎邏輯的。進一步嚴格的說,邏輯所要研究的對象是論證,而非推論。所以如果我們認為邏輯所研究的是我們的思想,那麼其間的關係是間接的。
歸納法和演繹法是建立形式邏輯基礎上的兩種類型,這兩種邏輯根本不同,在評估論證的判準有別:歸納邏輯以歸納強度為判準,得出的是具有或然性的結論,但它能增加吾人對世界的認識;演繹邏輯則以演繹的有效性為判準,得出的是具有必然性的結論,但它對增加經驗知識較少助益。但在實務運用兩者是相輔相成,亦即在證成結果之前,必然是歸納和演繹來來往往的交互求證得結果,其科學思維活動認知過程中,歸納和演繹皆包含其中,而且兩者是方向相反的兩個推理方法。
- Nov 08 Wed 2006 12:37
演繹法和歸納法的分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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